亲朋棋牌游戏下载 拒绝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五)删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实施和竣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水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把联系代表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同时从事供水、排水业务的,供水业务和排水设施运营业务应当独立核算。 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选联任工委提出。
但是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中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部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或者其他工作考核。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不具备排水条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必要时可以列出专题,由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计划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三)所提事项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代表时应当明确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所提事项留作参考的,在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闭会期间自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交办。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污泥和废气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妥善保存检测数据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排水许可证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发;其他项目排水许可证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选联任工委提出。
第四十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接访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代表列席。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
第二十二条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井盖、雨水篦子丢失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同时从事供水、排水业务的,供水业务和排水设施运营业务应当独立核算。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是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水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水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水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答复代表的,应当告知交办单位,并向代表说明情况,但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用水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自建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应当移交给水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水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第四十四条绿地、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提交办理方案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执行职务,是指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以及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
承办单位不得威胁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水务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维护和管理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浪费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三十六条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 (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办理答复后不按计划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 (三)办理工作弄虚作假的; (四)对督办检查工作拒不配合的; (五)威胁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 (六)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七)未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分别寄送选联任工委和承办单位。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对代表在接访活动中反映的问题,属于常务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由安排接访代表的部门在一个月内答复;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安排接访代表的部门应当及时交办,由承办单位在两个月内答复。
第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推动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改进工作,代表人民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承办单位在制定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督办单位的意见。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涉及多个单位,属分别办理的,由分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事项直接答复代表;属共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答复代表。
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选联任工委提出。 特许经营协议不得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设定任何固定回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除外。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涉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水务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门;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产、减产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绿地、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 办理方案未获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重新制定办理方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深圳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并协助建立深圳代表小组,为代表小组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代表联组、小组、专业小组组长座谈会,听取建议和意见,推动代表工作。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相关监测、检查工作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必要时可以列出专题,由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十条 选联任工委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方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确定。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水务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其他分办单位;属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四、对《深圳市排水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门;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